发布时间:2011/8/16 17:01:14 来源:西部在线 编辑:Lynn
18岁之前曾犯罪,18岁之后又盗窃,到底该不该视为累犯?随着《刑法修正案八》的实施,近日在成都高新区法院,一起看似普通的盗窃案,引发了争论。昨日,华西都市报记者从该院获悉,此案已经判决。
2010年12月,未成年人张某和21岁的唐某,接连两次在成都市内网吧作案,盗走网吧电脑内装配的CPU和内存条,并销赃。今年2月28日,因涉嫌盗窃罪,两人被执行逮捕。
就是这起普通的盗窃案,却让法官们费了一番周折。原来,唐某2008年曾因抢劫罪被判刑,当时还未成年。
在今年5月1日实施的《刑法修正案八》中,明确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,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,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,是累犯,应当从重处罚,但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。
法官们对此有了不同意见:一种观点认为犯前后两罪都应未满18周岁,才不认定为累犯;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,只要第一次犯罪不满18岁,仍然不算累犯。
在判决时,法院认同了第二种意见。从法条的字面上理解,两种除外情形放在了法条的最后,是对构成累犯的整体排除。同时,如果认定为累犯,刑法中新增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就无法实现。考虑到张某是未成年人,唐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,最终判决两人有期徒刑8个月、罚金1000元。